關于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商品及服務的規(guī)則與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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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或限制進出口的商品及效勞,包括但不限定: 法律法規(guī)等根據(jù) 制止或限制進出口的商品及效勞內容 朝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1號:發(fā)布對觸及朝鮮進出口的局部產品采取管理措施 1. 制止自朝鮮進口煤炭、鐵、鐵礦石;黃金礦、鈦礦、釩礦及稀土礦物。
2. 制止對朝鮮出口航空燃油 朝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81號:關于執(zhí)行結合國安理睬第2321號決議,對觸及朝鮮進出口的局部產品采取管理措施 1. 限制自朝鮮進口煤炭。 2. 制止自朝鮮進口銅、鎳、銀、鋅。 3. 制止自朝鮮進口雕像。 4. 制止對朝鮮出口直升飛機和船只 朝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0號:關于執(zhí)行結合國安理睬第2371號決議,對觸及朝鮮進出口的局部產品采取管理措施 全面制止自朝鮮進口煤、鐵、鐵礦石、鉛、鉛礦石、水海產品 朝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2號:關于執(zhí)行結合國安理睬第2375號決議,對觸及朝鮮進出口的局部產品采取管理措施 1. 全面制止自朝鮮進口紡織品 2. 制止對朝鮮出口凝析油和液化自然氣 3. 限制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 朝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號:關于執(zhí)行結合國安理睬第2397號決議,對觸及朝鮮進出口的局部產品采取管理措施 1. 對朝鮮出口商品 (1) 全面制止對朝鮮出口鐵、鋼和其他金屬、工業(yè)機械、運輸車輛。 (2) 限制對朝鮮出口原油。 (3) 限制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 2. 自朝鮮進口商品 全面制止自朝鮮進口局部糧食和農產品、包括菱鎂礦和氧化鎂在內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機械、電氣設備和船只 伊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外交部 國度原子能機構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3號對觸及伊朗貿易與進出口的局部產品采取管理措施及其他相應法律法規(guī) 在伊朗核問題《結合全面行動方案》生效10年內,結合國安理睬第1696、1737、1747、1803、1835、1929、2224號決議觸及伊朗的相關制裁措施終止,但涉伊朗核兩用品和相關技術出口仍須由安理睬審批。 制止自伊朗進口或向伊朗出口原油、石油產品、石油化工產品;鐵、鋼、鋁、銅;紡織類原資料、機械和紡織廢品及相關效勞;建筑類原資料、機械和建筑廢品及相關效勞;采礦類原資料、機械及相關效勞;制造類原資料、機械和零部件及相關效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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