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描述里一詞之差,竟被罰款上萬元!
2023-09-07 | 23:45 | 發(fā)布在分類 / 跨境運營 | 閱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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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主營數(shù)碼的A店肆,由于在商鋪概況中寫了“職業(yè)僅有”這個描述詞語,被投訴告發(fā)后,遭行政罰款1萬元。
而某主營汽車配件的B店肆,商鋪中宣揚“頂級動力”并涉嫌活動以及產品功能的虛偽宣揚,被投訴告發(fā)后,被罰款30萬元。唉,不知道各位大老爺們看到這個消息后心里會是作何感想,其實從2015廣告法新規(guī)開始到現(xiàn)在,也是三年之久了,可是這樣的事情仍是頻頻發(fā)生著。雖然很多專業(yè)人士也是千叮萬囑,提示我們小心相似的極限詞語,可是由于中華文化的博學多才,好多狀況也是讓人拿捏禁絕十分糾結的。很多商家發(fā)問,“我在自己的產品概況里面宣揚產品也算打廣告?”“我家的東西我就覺得是最好的,怎么有人投訴我?”“什么詞語才算極限詞?”“我的xx詞語可不能夠用?”“我被工商投訴怎么辦?”作為遵紀守法調和向上的社會主義好公民,讓我們一起來好好學習《廣告法》!
1:發(fā)布在淘寶、天貓等上面的是不是廣告?答:算算算,真的算。解析:依據(jù)廣告法,總則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品經(jīng)營者或許服務供給者通過必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許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產品或許服務的商業(yè)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2:我的產品圖片是直接廠家、供應商供給的,我對他擔任嗎?答:負負負,真的負。在此提示老爺們,切莫太過于信任廠家的廣告,在發(fā)布一切產品圖片前必定要查看查看再查看,核實廣告清晰清晰屬實可證,再行發(fā)布。解析:依據(jù)廣告法,總則第二條在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產品或許服務,自行或許托付別人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許其他安排。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面也有相關規(guī)定,出售者,也要關于出售行為承擔責任,廣告也是其間重要的一環(huán)。
3:終究什么樣子的問題是歸于廣告法禁止的?答:除有獨自規(guī)定的外,我們能夠這樣了解,一切無法證實的宣揚,即并沒有既定現(xiàn)實或許證明作證的,都歸于虛偽內容。萬萬不能夠放置在產品頁面或許是實體包裝中。解析:參閱《廣告法》第八條廣告中對產品的功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許對服務的內容、供給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標明的,應當精確、清楚、明白。還有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觸及的事項需要獲得行政答應的,應當與答應的內容相符合。廣告運用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用內容的,應當實在、精確,并標明出處。引用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清晰標明。所以,今后就不要隨便寫上“來自火星的新技術“,“肯定滿足你的幻想””相關調查研究標明“諸如此類迷糊又禁絕確的表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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