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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東淘寶雙十一大戰(zhàn)

    2022-06-23 | 10:10 | 發(fā)布在分類 / 跨境開店 | 閱讀:155

    “的”第35類

    京東淘寶雙十一大戰(zhàn)

    2019年,“雙十一”再次刷新成績。

    以銷售額算,天貓領跑第一:2684億元。

    京東緊追不舍:2044億元。

    數量之巨,來自于忍痛“剁手”、卻忍不住“真香”的網購大軍,他們已經完成了任務。對他們來說,“雙十一”這戰(zhàn)場,一期一會。

    但電商平臺不能走,它們還要鞏固與擴張,預備下一年的“雙十一”。

    角逐仍在繼續(xù)。

    京東出手了,直取“雙十一”——的商標。

    它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法庭。11月1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該案。

    原告、被告以外,還有“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

    商標的爭奪戰(zhàn),或許會讓人疑惑,“姓甚名誰”有那么重要?

    當然重要。

    京東公司想要爭取的商標,一共有5個,都與“雙十一”相關。

    比如,申請/注冊號為15566477的商標,名稱是“11-11”,圖樣如下:

    還有兩個商標,圖樣與它一致。只是名稱和分類等有所不同。

    申請/注冊號為15566498的,叫:雙雙 1111。

    申請/注冊號為15566606的,叫:雙雙。

    比對一下,像又不像,它們似乎是“雙十一”的“遠親”,很遠很遠的那種“親”。

    其它兩個商標,要直白的多。

    申請/注冊號為13543909的,叫:京東雙十一。它的圖樣也很直白:

    申請/注冊號為15566750的,叫:上京東 雙11-雙11。圖樣如下:

    只是將“雙十一”,漢字改成數字,或者冠個名,縫縫補補成件“衣裳”。不行嗎?

    阿里巴巴公司認為:不行。

    2017年7月,阿里巴巴對這一系列的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阿里巴巴有它的理由:

    早在2011年,阿里巴巴就注冊了“雙十一”系列商標。它顯然有優(yōu)勢,在法律上,阿里巴巴的叫“在先引證商標”,京東的叫“訴爭系列商標”。

    更不必說,“雙十一”這個節(jié)日,本就是阿里巴巴從2009年起,一手創(chuàng)造出來的。

    如此看來,是阿里巴巴造好了車,京東卻想要“搭便車”,比較后被趕下去了。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即認為,京東想要爭取的商標,與阿里巴巴的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根據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被發(fā)現是一個“貨”時,商標局可以駁回申請。

    京東在當年輸了。比較后裁定,京東公司的上述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但京東沒有認輸,它也不能認輸。

    因為代價太大。

    五個商標中,“11-11”和“京東雙十一”,都屬于第35類商標。它有另一個俗名:商標。

    商標共有45類,其中第35類屬于服務商標,包括“廣告”等群組。

    用比較簡單的話說,京東申請注冊的,如果被認定違法,那它就不能用“雙十一”以及近似的符號,來進行營銷和宣傳了。

    比較壞的情況是,從此,京東與“雙十一”絕緣。

    35類商標的功能常常被夸大,它當然不是的,但對于京東公司來說,沒有它卻是萬萬不能的。

    京東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那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阿里巴巴的優(yōu)勢

    這一次,京東能贏回它的商標嗎?本案目前還沒有宣判。

    核心爭議有兩個:

    一,京東公司主張的商標,是不是?

    二,“雙十一”只能屬于阿里巴巴公司嗎?

    眾所周知,“雙十一”是指11月11日,本身只是一個日期,它在這個意義上,不可能被一家公司壟斷。

    但是,從2009年起,阿里巴巴讓它有了“第二含義”,即商業(yè)促銷活動日。

    在第二個含義上,阿里巴巴是獨創(chuàng)人,是,并投入了大量的物資人力。

    (2009年11月11日,杭州,電商購物網站“天貓”的前身——“淘寶商城”第一年舉辦“雙11”網絡購物促銷活動,當時僅有27個品牌參加,比較終交易額超過5000萬)

    阿里巴巴方面認為,經過多年的持續(xù)宣傳、使用,“雙十一”與阿里巴巴建立了事實上的唯*對應關系。

    所以,阿里巴巴的“雙十一”是原創(chuàng),京東的商標當然就是。

    是,就應該驅逐。

    “唯*對應關系”是指,說到“雙十一”,人們想到的只可能是阿里巴巴,不可能是京東或其它電商平臺。法律上,把這叫做“顯著性”。

    顯著性,是成就商標的必要條件。

    “雙十一”只是一個日期時,它就不可能成為商標。

    但阿里巴巴在申請注冊“雙十一”商標時,它已經讓“雙十一”具備了第二含義,有了顯著性,所以能夠成功。

    身為創(chuàng)造者,“雙十一”的概念,也是阿里巴巴的本錢。

    然而,競爭對手不會輕易出局。

    從阿里巴巴領跑那年開始,每年的11月11日,逐漸成為電商平臺的“促銷嘉年華”。盡管有“雷聲大、雨點小”的嫌疑,但表面的風光,一年勝似一年。

    阿里巴巴做了這塊“蛋糕”,眼看它越來越大時,分羹的人也越來越多。

    其實,在獲得商標后,阿里巴巴一度按住不用,等到了2014年。

    2014年10月末,在各電商備戰(zhàn)雙十一之際,阿里巴巴發(fā)出通告函,稱阿里集團已經取得了“雙十一”注冊商標,其他人的使用是侵權行為。

    這番操作,將對手打了個措手不及。

    電商平臺只能匆忙調整策略,但從那時起,阿里巴巴獨享“雙十一”的做法,招致了多方的不滿和議論。

    劉強東在接受采訪時就說過:

    “我們相信一家公司都不可能撐起一個行業(yè),如果有的話,帶來的一定是的壟斷,整個行業(yè)會受到損害,消費者利益也會受損?!?/p>

    他反過來舉例說:

    “其實“京東六一八”我們也注冊了,但是我們從來沒有要挾說別人就不能用了,今年(2014年)的“六一八”大促我們反而邀請同行參加?!?/p>

    如何評價,總是見仁見智,但事實是明擺著的:

    阿里巴巴創(chuàng)造了“雙十一”,又手握合法商標,在法律上,它沒毛病。

    商標、商戰(zhàn)

    事實處于動態(tài)變化當中——

    五年后的現在,“雙十一”還具有顯著性嗎?

    提到“雙十一”,消費者想到的,仍然只有阿里巴巴嗎?

    阿里巴巴方面認為,京東非法使用“雙十一”標志性,讓消費者誤認為它與阿里巴巴有關,破壞了市場秩序。

    進一步,阿里巴巴方面表示,京東如果使用了近似“雙十一”的標識,會讓公眾混淆,分不清哪個是京東的,哪個是阿里巴巴的。

    京東方面,則不這樣認為。

    這是商標法的一個特殊之處:顯著性,并不會因為獲準注冊就得到加強。

    也就是說,從前獲得的商標,也可能因為顯著性降低,從而失效或者撤銷。

    京東方面就表示,“雙11”、“雙十一”,都是每年11月11日商業(yè)促銷活動的通稱,它并不必然是指阿里巴巴的“雙十一”。

    京東方面找準方向,蛇打七寸:“雙十一”的顯著性今不如昔。

    商標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京東方面認為,阿里巴巴雖然申請注冊了“雙十一”商標,但在涉案服務上,從來沒有實際使用過。

    再看一次京東的圖樣:

    接著,是阿里巴巴的商標圖樣:

    阿里巴巴申請注冊的“雙十一”商標,只是文字字樣,在實際應用中較少使用。而京東的圖樣,使用場景就多得多。

    這也是大多學者所詬病的,阿里巴巴在注冊“雙十一”商標后,并未采取有力的保護措施,以及防止淡化的措施。

    京東方面表示,既然“雙十一”已經缺乏顯著性,那么兩個公司的商標,就不可能造成什么混淆了。

    因此,京東方面請求法院撤銷原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還需時日等待。只是商戰(zhàn)之中,形勢的迅速變化,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現在提起“雙十一”,仍然只想得到阿里巴巴,你信嗎?

    京東淘寶雙十一大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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